原标题:卖方恶意转移房产,买方如何要房?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王军通过中介从周丽手中购买了
2016年3月,王军通过中介从周丽手中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房屋总价款1000万元,首付款800万元,银行贷款200万元。双方约定王军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50万元的定金,王军于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前5个工作日将首付款750万元支付给周丽,双方应于见批贷函3个工作日内共同办理缴税手续,批贷后5个工作日内共同办理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为了加快房屋交易进程,双方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王军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但到了缴税的时候,因为房子已经升值到1300万元,周丽找各种借口拒绝配合,话里话外的意思希望涨价,并提出加价150万元,这样拖来拖去,双方没有在90日内完成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周丽给王军发了个告知函,通知因为没有在90日内完成过户手续,合同履行期限已过,故解除合同。
王军知道事情已无法协商解决,将周丽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审理中发现,周丽将婚前的这套房屋以赠与的形式过户到了丈夫秦辉的名下,合同没有了继续履行的基础。王军急得六神无主,经人介绍,找到本报的法律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李松律师听了王军的叙述,看了相关的材料之后分析道,因为房子已登记到了秦辉的名下,王军无法要求周丽单方配合办理过户,基于此背景下,有两种解决问题的方式,一是变更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周丽返还已付房款,并赔偿房屋升值的实际损失,因为周丽恶意将房子过户到秦辉名下,逃避合同义务,使得失去履行的基础,给王军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二是继续要房,因为秦辉与王军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故其无法要求秦辉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若要房子,必须得让房子再回到周丽名下。王军可先确认周丽与秦辉之间的赠与协议无效,房子回归到周丽名下,再要求周丽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秦辉与周丽系夫妇,按照社会的一般常理而言,秦辉对于周丽卖房的事情不可能不知情,周丽将房子赠与秦辉,故意逃避合同义务,恶意损害王军的合法权益,秦辉作为知情人,接受了周丽的赠与,故可看作周丽与秦辉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王军的权益。双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赠与协议应当无效。故,王军若想要房,需要打两个官司才能达到目的。
李律师了解到,周丽是在诉讼过程中将房子过户到秦辉名下,由于王军第一次打官司没有经验,在诉讼中没有做财产保全,才给了周丽转移房产的机会,如果在诉讼中申请法院查封了房产,也就没有了之后的赠与纠纷。
同时李律师指出,实践中,类似本案,基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避免当事人诉累,也可向法院申请将秦辉列为第三人,要求秦辉、周丽共同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果得到法院的许可,一个案件便可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但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得看个案法官的个人理解。
李松律师提醒大家,房屋价值重大,涉及房屋买卖纠纷,最好寻求专业人士帮助,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本案情况,诉讼中不知道申请财产保全,导致对方恶意转移房产,增加了维权难度!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市律协房地产法律委员会委员,于2008年创立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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