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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基金经理“老鼠仓”长达5年 携妻子与发小共同犯案

时间:2018-08-13 23:14:30 来源:网络整理

  和讯网消息 2016年7月5日,在民生加银供职5年的基金经理蔡锋亮突然离职,称离职原因系个人原因。而就在此前一周,证监会在总结2016年上半年执法新闻中表示,“蔡某”老鼠仓案交易总额高达57亿。一时间,证监会所指的“蔡某”到底是何许人也,是否为民生加银刚刚离职的基金经理蔡锋亮,一时间传闻四起。

  直至今日,蔡锋亮的犯罪判决书在裁判文书网公布,才揭开了上述2大谜团。蔡锋亮真正的离职原因是涉“老鼠仓”案件,虽然证监会所指的“蔡某”也因涉及“老鼠仓”,但此“蔡某”并非所指蔡锋亮。

  1981年出生的蔡锋亮系英国格拉斯哥大学国际金融硕士,于2006年加入金鹰基金管理公司,从研究员开始,蔡锋亮一步一步做到投资管理部交易主管。2011年1月,蔡锋亮离开金鹰基金,加入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16年7月从民生加银离职。

  2016年7月5日,民生加银基金一次发布6条基金经理变更公告,同时掌管民生加银内需、民生加银稳健、民生加银精选的基金经理蔡锋亮因个人原因辞职,其管理的3只基金分别由研究部总监宋磊、基金经理助理孙伟接任。

  根据指控,2011年4月7日至2016年7月5日,蔡锋亮先后担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加银基金公司)旗下的民生加银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全权负责该3只基金在公司股票池内(包括基础池、重点池和核心池)的投资运作。期间,蔡锋亮与民生加银基金公司签署了《员工保密合同》和《员工自律声明书》,承诺在基金投资业务活动中合规操作,不为其他公司或个人提供配合,不从事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活动等等。

  但是,蔡锋亮在任职期间,利用其掌控的上述3只基金交易的标的股票、交易时间和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指示其妻子吴某(另案处理)操作由其夫妻实际控制的2个证券账户,以及分别由梁某、谢某(均另案处理)实际控制、委托蔡锋亮管理的2个证券账户,趋同于民生加银基金公司买入并卖出鸿利智汇(代码300219)等137只股票,成交金额共计15269.25万元。

  资料显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3日成立,由民生银行600016股吧)、加拿大皇家银行和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注册地深圳,注册资本三亿元,三方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63.33%、30%、6.67%。

  据了解,蔡锋亮户籍地为广州市天河区,但是在民生加银北京工作,其妻子也在在广州。蔡锋亮表示,“我们夫妻每天都会通线次,告诉她我最近看好哪些股票让她买,如果涨了就继续持仓,如果跌幅超过10%就赶紧卖出。”

  经湖北五环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蔡锋亮通过进行老鼠仓交易,实际盈利775.19元,其中,蔡锋亮夫妻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趋同交易实际盈利金额为89.9万元,梁某、谢某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趋同交易实际盈利金额为593.88万元。为此,蔡锋亮还收受谢某给予的好处费61.8万元。

  调查表明,蔡锋亮在任职期间,还将其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民生加银基金公司旗下基金的股票买卖未公开信息,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告知被告人林桂成。林桂成获知前述信息后,趋同于民生加银基金公司买入并卖出中鼎股份000887股吧)(代码000887)等143只股票,成交金额共计57351.54万元,扣除交易费用后实际获利659.06万元。

  蔡锋亮证言表示,“我以前住在潮州市湘桥区七圣宫巷15号,1994年以前林桂成就住在我家后面。1994年我家附近开始拆迁我们失去了联系。1996年我父亲开始做房地产开发,在1997年还是1998年因为业务上的关系,重新联系上做水电工程的林桂成,从那以后我家和林桂成就一直有联系到现在。”

  林桂成称,“我跟着他基金账户购买一样的股票赚钱的可能会更大。我说明赚了钱不会亏待他,然后他就答应告诉我购买股票。”

  法院同时查明,蔡锋亮在向林桂成披露未公开股票交易信息过程中,还获得林桂成推荐的潮宏基002345股吧)、巨轮股份、长城集团和科士达002518股吧)4只股票的交易信息,并实际投资交易该4只股票,获利91.41万元。

  2012年12月,该案在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蔡锋亮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其担任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经理期间所获取的基金公司交易的标的股票、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侵害证券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投资人的合法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林桂成利用蔡锋亮透露的上述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综上,被告人蔡锋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盈利所得数额应当认定为人民币683.7862万元。蔡锋亮在本案中因向他人透露未公开信息而获取的好处费人民币311.8万元,亦属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一)被告人蔡锋亮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万元;

  (二)被告人林桂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万元;

  (三)没收被告人蔡锋亮违法所得人民币401.7033万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四)没收被告人林桂成违法所得人民币659.0594万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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