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危险驾驶案的被告人认罪认罚被从宽处理后,在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提出上诉……近日,经山西省古交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依法改判。
2020年2月29日19时30分许,阴某某醉酒后驾车行驶至会立村路段时,与王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剐蹭,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阴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当天,古交市交警大队民警在滩上桥加油站附近将阴某某抓获。经鉴定,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04.13mg/100ml。
在审查起诉阶段,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古交市检察院向法院提出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的量刑建议。2020年8月31日,古交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该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然而,阴某某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要求改判无罪为由提出上诉。
古交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上诉,是对原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否认和撤销,原审判决基于阴某某认罪认罚而作出的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的基础已丧失,适用认罪认罚的从轻判罚明显不当,遂依法向太原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近日,太原市中级法院依法改判,判处阴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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