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8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作出上述规定。
但在现实中,情况千变万化:如果给予小礼物酬谢,或分担了部分油费、过路费,是否还能算无偿搭乘?如果是搭载好友出行和旅游,能否减免赔偿责任?
成都商报:草案中规定的是“减轻或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应该在什么条件下“减轻”?什么条件下“免除”?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理论上的过失情形依次可分为四种: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没有过失。按照草案条文理解,机动车使用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除外,照此逻辑,剩下两种情形为一般过失、没有过失,对应来看,有轻微过失的就应当“减轻”,完全没有过失的就应当“免除”。需要有一个标准去衡量过失的程度,这里有待后续司法解释。
周友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在好意同乘时,究竟是“减轻”还是“免除”,要考虑当事双方的过错、经济状况等。通常来说法律后果都应当是减轻。不过,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程度和经济状况对比,也可以考虑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这是在很例外的情况下。
王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该规定在当事人利益衡量上可以更精细,径行免除提供搭乘服务者的侵权责任,不具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
杨立新:无偿搭车指的是完全无偿,只要出了一定费用就不能适用这样的规则。分担油费给予谢礼,相当于支付了部分费用,不属于无偿搭车情形。
王雷:接受免费搭乘服务的受惠方分担汽油费等形式只是象征性地补偿,不构成对价给付,对施惠者驾驶劳务的享用仍属免费,仍构成好意同乘。
周友军:如果仅仅分担了成本而没在成本之外获得报酬,就属于无偿搭车。所以,搭乘人出于谢意给予礼物或提供、分担了油费、过路费,应当仍然属于无偿搭车。
成都商报:搭载朋友出行、旅行,能否适用?按草案条文,只需满足无偿、非营运即可,是否对“好意同乘”进行了扩大解释,把原本不应该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情形也包含了进去?
杨立新:这部分将来可能会再改,目前提请审议的只是草案,尚需进一步讨论。能否适用还是要回到好意同乘的概念上来看。好意同乘,在原则上不应包括具有相同目的的同乘,一定是“顺便”,乘客搭的是顺风车。和朋友一起去旅游,那还是“顺便”吗?因此,由一方开车搭载另一方出去玩或一起去谈事情,都不属于好意同乘。可通过将来的司法解释,将不属于好意同乘的情形排除。
王雷:顺路同乘确实是好意同乘的常态情形,但专一行驶目的的专程运送行为,也应属于好意同乘。受惠者搭顺风车和施惠者专程运送行为虽在行驶目的上不同,但在施惠者的好意性上是相同的,仅是程度略有不同,这并不能影响对好意同乘行为的法律评价,因此好意同乘不简单局限于“搭顺风车”或“顺路搭车”等狭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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