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戎旅生涯十一载,军功名册二等功;军转地方当税官,为国聚财尽义务;不拘小节去贪婪、积少成多罪难挡;一失足成千古恨,毕生名利悔一旦;人到暮年入牢房,悔恨终身永不忘……”身陷囹圄的朱法银回望人生,在自己的悔过书中写下了深深的悔恨。
利用经办税务稽查等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他人谋取利益,以收取现金、购物卡、债务免除等形式,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45万元。2019年5月,浙江省衢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副局长朱法银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在此之前,朱法银已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取消退休待遇。
大额借贷成为发财的捷径
朱法银,1976年参军,1987年转隶到税务系统,在组织的关心和培养下,一步步走上了领导岗位。2001年,朱法银担任衢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后,觉得上有局长挑担、下有科长办事,不仅工作没压力,手上还握有实实在在的权力,便开始把心思用在谋取经济利益上,动起了“投资发财”的歪脑筋。
因稽查局的工作性质,朱法银经常要与企业老板打交道,一来二去便混熟了。“朱局,我这两天急需一笔资金,问你借个10万元周转一下,过几天还你……”一次偶然,辖区内一位老板急需用钱,向朱法银借款10万元,一段时间后,老板还给朱法银15万元。朱法银摸着一叠叠的百元大钞,暗自窃喜:“向管理服务对象放贷收取高额利息,是一条赚钱的捷径。”
就是这次的一本万利,让朱法银开始沦陷。此后,朱法银通过向亲戚朋友低息借款等方式筹集资金,然后再以高息放贷给管理服务对象,赚取中间高额差价。尤其后来快退居二线,为了日后“家庭幸福”,他更是全身心地投入到这份生意经上,工作笔记本成为他的理财账本,密密麻麻记录着每一笔应收应付款、日息月息计算。专业的记录、精准的计算,俨然是一个资深的“资金中介”。因“生财有道”再加上“潜心经营”,其资产如滚雪球般快速增长。
向企业伸手填补资金窟窿
资产的急剧膨胀,让朱法银冲昏了头脑,自以为在生财之路上“顺风顺水”,却没想掉进了“大坑”。
“朱局,我们公司有个很好的投资项目,投资周期三个月,月息6分,你要不要分一杯羹?”2011年的一天,天津某投资公司衢州代理人陈某来找朱法银,一心想着赚钱的他与陈某一拍即合。为规避违规投资调查、掩人耳目,朱法银用他人名义签协议、转资金,投资款及回报款均通过中间人转手。
第一个投资周期三个月结束后,朱法银按期拿回投资款及利息。看着轻轻松松“赚”来的钱,朱法银对这个收益好、回报率高的项目深信不疑,决定再加大投资,大赚一票,于是将全部资金都投了进去,并为搭上这条赚钱的“诺亚方舟”而满心欢喜,却殊不知搭上的是一条“贼船”。
第二个投资周期还没到期,该公司就出事了,朱法银投入的资金全打了水漂。投资失败后,亲友们纷纷追债,巨大的资金缺口让他焦头烂额。正当朱法银愁得无计可施之时,他想到了某科技公司负责人李某。
“之前他公司曾因涉嫌偷漏税被税务部门稽查,是我为他公司提供关照,帮助降低处罚,最终以补缴税款的方式予以了结,现在我遇到了困难,问他借点钱,他总不会拒绝吧。”2012年初,朱法银找到李某,要求“借”120万元资金周转,李某一口答应,并通过其公司财务人员的私人账户将120万元资金转入朱法银账户,双方没有签订借款协议,也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归还时间。
一包红糖抵120万元“债务”
2012年至2016年“负债”期间,朱法银还投资购买了多个店面,购置本地最高档小区大面积商品房,并进行了高规格装修。可是这般具有偿还债务能力的他却以资金困难为由,从未向李某归还120万元借款。“数额太大了,我想着能不还就不还。”案发后朱法银向调查人员交代。
2016年春节,身为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的朱法银带上一包义乌老家的特产红糖去给李某拜年。朱法银举动反常,李某心领神会,当即表示120万元的事情就不要再提了。朱法银如释重负,回到家后就在记账本上划掉了这笔账。
这样的戏码朱法银不是第一次上演。为了填补资金窟窿,“朱局长”曾多次以周转为名向他帮助过的企业“借”钱,然后以投资失败为由,拖延、哭穷,最终达到目的“免除债务”。一整套操作,他驾轻就熟。
2018年5月,朱法银被柯城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经调查,朱法银在担任衢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管理服务对象大额贿赂,在企业税务稽查方面给予关照和帮助。朱法银最终被绳之以法,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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