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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局:我市建立物业企业信用红黑名单

时间:2018-08-16 12:18:29 来源:网络整理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和物业服务行业市场秩序,提升物业服务企业的社会信用度,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市住房局印发了《连云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下文简称《办法(试行)》),明确按照信用分值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五个等级,并建立信用红黑名单,被认定为信用黑名单的企业将不得参与任何物业项目招投标。

  《办法(试行)》指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的基础分为90分,实行日常加减分制实时录入,根据信用总得分值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其中,信用分值在140分(含)以上,信用等级为4A级;信用分值在120分(含)至140分,信用等级为3A级;信用分值在100分(含)至120分,信用等级为2A级;信用分值在85分(含)至100分,信用等级为A级;信用分值在85分以下及一票否决的,为严重失信的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B级。信用评价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综合评价、动态更新的管理制度,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全市物业企业信用信息及等级评价结果将在官方发布平台连云港智慧物业网(网址:)进行发布,全市各物业服务企业可上网查看网上公示的信用信息记分及评级结果。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我市将建立物业企业信用红黑名单,作为联合奖惩重点对象,红黑名单信息同时通过“信用中国(江苏—连云港)”网站公示,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其中,被评定为3A级(含)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可认定为物业行业信用红名单企业。被评定为不合格(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6个月的整改期,经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查验整改效果明显的,可在6个月期满后恢复原评定等级。整改期届满仍整改不到位的,可认定为物业行业信用黑名单企业并报送至市信用办实行联合惩戒。认定为信用黑名单的企业不得参与任何物业项目招投标。

  根据《办法(试行)》,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其信用等级可直接评定为不合格(B级):经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被市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或同一项目年度内累计被县(区)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通报批评达三次且拒不整改的;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一年内累计三次(含)未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投诉或拒不进行整改,被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为不合格企业的;挪用、骗取、套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经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全市物业建设单位、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等级列为招投标条件,并充分结合市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等级评价结果,进行择优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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