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院的巨额扶贫款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张坚落马,变相受贿扶贫款继续追问!通过安徽省高院公共账号互动,多日不见回复。从国家监察部公开公布的扶贫领域腐败案件看,腐败手段花样繁多。张坚落马后,该案被广泛报道。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现任院长董开军,期待张坚被查后,这一广受质疑的“变相扶贫款”,能够拨开乌云见阳光!把张坚毒瘤痕迹彻底清除! 共青团中央 法制网
不回复公众关切,只会让舆情更多猜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原)张坚被中纪委调查,60多万扶贫款来路再追问。现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开军。本人申请:依法公开资金流水,以及银行明细! 安徽高院
中央反腐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中央决定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设立这样的机构,目的是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
在十八大结束两天之后的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再次强调:“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
2014年8月,习近平在讲话时对反腐败形势的判断还是“腐败和反腐败两军对垒,呈‘胶着状态’”。
枉法人员和枉法事实
1,安徽高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庭李峰、朱道林、曹化元。【2017晥民申515号】。
2,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罗胜、周甜甜、刘强。【2016晥16民终1806】。
3,涡阳人民法院刘继业。【2016晥1621民初2738号】
枉法事实:
1,捏造法律文书。2016年6月17日的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皖1621民初2783号法律文书。文书公开网出现该文书(通过天眼查意外发现),本人以及司法援助中心杨林律师,均没有收到该法律文书。裁定内容为:案件复杂,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2016年6月20日涡阳县人民法院传票是:第四审判庭。而实际审判并没有在第四审判庭,而是在办公室进行的。法律文书与事实相反。而且只在办公室审理一次。“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根本不存在,本质是“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枉法事实清楚。
2,证人不到庭,《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解释(废止2001版证据规定)》第七条【补强证据】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
第八十六条【证人的出庭作证义务】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前准备阶段双方当事人在场时出席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枉法事实:两个证人是受害人所在业务部科长陈辉,副科长郑红伟,上下级关系。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晥16民终1806】认定:证言取消,证据采用。
3,判决书捏造人民陪审员,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晥1621民初2738号】判决书出现人民陪审员朱标,(现任涡阳县信访局副局长)。此人没有到庭。
4,采用违反《劳动法》文件。《华环国际烟草有限公司劳动管理规定》并非华环国际烟草有限公司管理文件,而是下属涡阳厂擅自制定的限制职工上访的文件。没有华环国际烟草公司职代会的通过,是违法的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策规定,并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审判依据。
没有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的《华环国际烟草有限公司劳动管理规定》,显然是违反《劳动法》的违法文件,法庭不能采用。
5,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日开庭,第六法庭。证人没有到庭,仍然采用《劳动法》禁止的文件《华环国际烟草有限公司劳动管理规定》。调阅录音录像遭到法官罗胜拒绝。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五、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存储庭审录音录像,并将其作为案件材料以光盘等方式存入案件卷宗;具备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在人民法院查阅条件的,应当将其存入案件卷宗的正卷。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拍录、传播庭审录音录像。
6,举报不予回复。2017年5月19日,亳州中院纪检处颜法官、高法官针对本人实名举报,进行回复。调阅庭审录音录像,暂时不予回复。法官违法向旁听席群众询问,暂时不予回复。三个法官的违法调查,没有进行,回复:不参与案件实体调查。法官违法向旁听席群众询问,暂时不予回复。
7,证据《关于周靖国同志工作安排事宜与本人反馈情况》载明:只有2015年11月26日下午没有签到。华环国际烟草有限公司涡阳厂四楼会议室,2015年11月27日,政工科长刘杰,综合科长孙波,业务支部书记郑西峰。以及本人。所谓三个月签到表没签字证据何来?
来源链接: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id=13468094&boardid=44&replyid=85290543&page=1&1=1#85290543
中国财经参要网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财经参要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以下联系方式进行沟通: 邮箱:g2416238474@163.com 如未与中国财经参要网本部进行有效沟通的事宜,本网将视同为未曾提前联系,并不能给予答复、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