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前不久多地公布:有新冠肺炎患者因故意隐瞒病情和行程或者违反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造成了严重后果,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隐瞒病情和行程为什么违法?请看法律专家对此进行的解读。
【案例】
1月24日中午,王某、瞿某夫妇和7日内从武汉返回十堰的两个儿子瞿某甲、瞿某乙,及其他家庭成员共9人在家中吃年饭。1月26日,社区工作人员询问其家中是否有武汉返堰人员,王某答复没有。
2月3日,瞿某因高血压需要住院治疗,入院前及治疗期间,多名医务人员多次询问核实其家中是否有武汉返堰人员,王某明知儿子瞿某甲在2月1日已发病、2月2日被隔离治疗,仍隐瞒不报,导致多名医护人员在未采取严格防护措施的暴露环境下对瞿某进行治疗,直至2月4日晚瞿某高烧发病,其女儿才向医务人员说明真实情况。
2月28日,十堰茅箭区警方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王某及其儿子瞿某乙立案侦查。瞿某乙已被隔离收治。
【专家说法】
贾红英(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药卫生管理学院教授):
《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都对公民在疫情防控和应急管理期间权利与义务进行了规范。《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
在疫情防控与应急管理期间,公民有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及时报告的义务。《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在接受防疫人员调查时不如实提供病情、行程等相关情况,造成了严重后果,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此行为当依法惩处。
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及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年2月15日湖北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实施意见》均是对此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追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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