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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刑事民事都担责

时间:2021-04-21 16:45:40 来源: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检察院办理的黄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经开庭审理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在作出刑事判决的同时,判令黄某赔偿收购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24万元。

自2011年开始,被告人黄某向他人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再进行出售,以赚取差价,卖不出去的则存放在家中的冰箱里。2020年6月3日,公安机关在黄某家中查获19只大壁虎、8只隼形目隼科鸟类产品、1只鸮形目鸟类产品、4只褐翅鸦鹃产品等。根据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所鉴定结果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等规定,上述野生动物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共价值24万元。

龙州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黄某虽不是直接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人,但其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加速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物种灭绝的速度,致使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遭到破坏,同时也造成生态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损失,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庭审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围绕黄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对诉讼请求发表了意见。黄某当庭认罪悔罪,并表示愿意积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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