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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自制迷药网售 多被以制售假药罪论处

时间:2021-02-03 09:34:38 来源:

       药,虽有毒药良药之分,但其本身无过,而在于使用者的善恶。即便是良药,若为恶者用之,也会变成致命的“毒药”。在城市的一些隐秘角落,经常可见一些不法分子喷印兜售迷药的“广告”,而这背后所隐藏的罪恶早已形成了犯罪链。

  澎湃新闻对公开的117份迷奸案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发现,近三年来迷奸案件较以往多发,且多为熟人作案。受害人被迷晕后能够逃脱的寥寥无几,而犯罪分子所用“迷药”成分大多被我国列管,但售卖迷药的不法分子仍为了暴利铤而走险,为淫者作伥。

  近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上百起迷奸案件发现,这个黑色产业背后,一些人把迷药卖成了利益链,企图以此“发家致富”。有律师表示,应当通过立法从源头进行整治,杜绝此类犯罪。

  那么迷药的源头究竟在何处,又通过何种渠道被犯罪分子获取,最终用在受害人身上?澎湃新闻梳理发现,从2017年到2020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共公布了19起与迷药有关的生产销售假药案及制造贩卖有毒有害食品案,并在其中披露了与迷药生产、销售相关的部分细节。

  在上述19起案件中,犯罪分子生产销售的迷药的种类多达数十种,因没有任何手续及生产许可,大部分迷药在被查处后,被认定为假药,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药物作用人体后不会产生意识模糊或昏迷的效果。

  2018年,河南男子孙某通过网络获取信息,自制迷药并通过社交工具发布信息进行销售。孙某落网后,警方侦察发现其自制的迷药曾致使受害人何某昏迷,继而遭到强奸。而自制迷药并非个案,江苏男子陈某也通过自行勾兑成功配制迷药,经过代理销售后,他在一个多月时间内非法获利46万元。

  据判决书显示,违法犯罪分子多通过网络对迷药进行销售,其中大部分系通过微信、QQ或群聊等较为隐秘的方式私下交易,也有一些在网站、贴吧等页面公开出售,所有迷药均通过快递发货完成交付。

  网上公开宣传售卖迷药,微信接单快递发货

  为顺利贩卖迷药,何某辉、冉某川及张某林等人商定开办了一家网络科技公司掩人耳目,继而实施犯罪。他们没有想到,“公司”仅开办一年,便因为下线朱某的自首而被警方连根拔起。

  2018年5月,何某辉伙同冉某川、张某林、陈某鑫共同出资,设立了广州市鹏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他们在网络公开宣传销售具有昏迷致幻效果的各类迷药,并通过下线杨某、王某、朱某等人,转发宣传信息,向“客户”发货。

  该案判决书显示,2018年5月22日,何某辉、冉某川、张某林及陈某鑫四人为非法牟利,通过微信以500元每瓶的价格,向李某出售迷药;2019年11月8日,上述四人再次通过网络以500元的价格,向另一“客户”李某华出售迷药,为提高销量他们还附赠一瓶液体迷药免费试用,通过下线杨某飞将迷药寄送出去。

  此后,何某辉、冉某川、陈某鑫及张某林四人通过下线陈某飞、王某、朱某三人,多次向李某、李某华、王某帅、程某利等人寄售迷药,仅2019年12月,他们便通过网络对外销售二十余瓶迷药。

  值得注意的是,何某辉等人在将迷药及发货信息转发给杨某飞、王某、朱某等下线要求发货时,该三人曾暗中将迷药偷换成其他具有镇静、催眠效果的药品,经过加价后以每瓶750元到800元的价格售出。

  2019年12月,朱某主动向汤阴县公安局投案,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曾辩护称,朱某系因家庭经济困难才参与犯罪,且在明知违法后主动投案,并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汤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辉、冉某川、张某林、陈某鑫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杨某飞、王某、朱某则因在寄售迷药过程中进行对货品进行更换,被法院认定构成销售假药罪。

  法院根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实何某辉、冉某川在共同犯罪中实施了联系客户、组织货源、投放广告等行为,系主犯,其余五人为从犯,并据此判处该案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上述案件中,何某辉等上线与杨某飞、朱某、王某等下线售卖的迷药种类约有四五种,而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19起同类案件中,迷药的种类则多达数十种,犯罪分子大多通过网络宣传、销售迷药,再通过快递发货完成交货。

  因没有任何手续及生产许可,大部分迷药在被查出后,被认定为假药,少数迷药被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也有一些迷药因其所含成份被法院认定为毒品。但在这些案件中,不管是假药、有毒有害食品,或是法院认定的毒品,都具备催眠或致幻的效果。

  自制迷药月入46万元,三层代理逐层加价

  相较于上述案件中何某辉、杨某飞等人通过购买迷药加价售卖,河南男子孙某则“另辟蹊径”,通过自制迷药以获取更多利润。

  据苏州市姑苏区法院判决书显示,孙某自2018年以来,通过网络获取相关信息,购买药品自行进行混合、配置,制作迷药,并通过微信、QQ等社交公布发布信息,以快递发货的形式出售迷药,非法获利48940元。

  2019年2月,陆某利用从孙某处购买的迷药将受害人何某迷晕并强奸,经鉴定,何某血液中被检测出迷药成分。2019年6月26日,孙某被警方在郑州市某住宅楼抓获,民警在现场查获了可疑药品90件及迷药药瓶等物品。

  事实上,在诸多制造销售迷药的案件中,通过购买原料自制迷药的案件并非个案。在南京中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中,江西男子陈某自2017年以来从非正规渠道购得化学原料,在其租住的住宅楼里,通过勾兑、混配的方法,生产出多种具有昏迷、催情、壮阳效果的药品,并通过微信在网络上公开销售。2017年11月至案发,陈某累计向其下线代理杨某想、张某彰等人销售上述药品共计46万元。

  2017年12月28日,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在其住处查获大量迷药、不明粉末及液体、制药机器等。以陈某为源头,警方此后又陆续抓获了其下线代理杨某想、张某彰、王某微等10人。通过加价发展下线,他们甚至发展出三级代理。

  判决书显示,2017年以来,杨某想通过网络从陈某处购进迷药,通过微信在网上公开销售,2017年11月至案发,杨某想在一个多月内累计获利18万元,2017年12月29日,在陈某被抓的第二天,杨某想也被公安机关抓获。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在陈某制造贩卖迷药的整个利益链中,陈某将其自制的迷药直接售卖给杨某想、张某彰二人,随后,杨某想又通过微信将迷药卖给王某微、梁某泽、陆某勋等人将其发展成为二级代理,而陆某勋经过加价后,又将迷药卖给彭某、刘某等人,整个利益链中共11人参与,这些迷药经过三层加价后最终流向市场。判决书中未对各级代理加价情况进行详述,但载明其中最多的销售金额为24万余元,有人单月“业绩”为1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杨某想、张某彰、王某微、陆某勋等人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法院据此判处11名被告人两年到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法院在判决中将陈某配制的迷药认定为假药,但判决书中同时认定了多起强奸、猥亵案,系因犯罪分子购买并使用上述自制迷药造成被害人昏迷所致。假药在法律层面的认定,与迷药的实际效果实际上没有直接关联。

  迷药生产销售多为团伙作案,有明确分工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19起制造贩卖迷药的相关案件中,犯罪分子均系团伙作案,有的是因利益牵扯中途结伙共同完善销售链,而更多的则是在计划犯罪之初,就形成犯罪团伙,且分工明确。

  在咸阳市渭城区法院2019年7月宣判的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中,吉林男子于某以“帝国商贸”名义通过微信销售迷药、催情药、壮阳药,先后发展了白某、孙某、李某等多人为下线。2017年12月,于某将“帝国商贸”在长春的库房及库存的药品转手给白某,但其仍负责给白某、孙某、李某等人进货。

  仅三个月后,公安机关在白某位于吉林长春某住宅楼的库房内查获了“小钢炮”等药品150余种,在孙某及李某住所也分别查获了大量迷药,这些药品均被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

  公安机关侦察发现,除与白某、孙某及李某等人合作销售迷药外,于某还与孙某某在吉林磐石通过微信销售迷药、催情药。其间,由于某出资三万元,孙某某注册一家保健品商店,并租赁库房囤货。二人通过共同经营,以保健品商店为掩护,非法销售迷药、催情药等有毒有害食品牟利,并发展了多名下线销售产品。

  这个犯罪团伙组建成功后有明确分工,于某负责进货,孙某某负责经营并雇佣员工,此外,还有专人负责库房管理、药品分装、打包快递等工作。

  2018年9月10日,公安机关将于某、孙某某、马某某、刘某某、牟某、李某抓获,民警从两个库房中查获并扣押200余种成品“保健药品”以及大量散装药片、包装盒、药品标签等。

  咸阳市渭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孙某某、马某某、刘某某、牟某、李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已触犯刑法,构成销售假药罪。在共同犯罪中,于某、孙某某共同经营、积极组织和实施,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其余被告人为从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处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半年到一年八个月不等的刑罚。

  办理上述案件的公安机关一名办案民警向澎湃新闻表示,上述案件因涉及人数众多、影响恶劣、社会危害大,在案发后受到该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抽调市、区两级公安机关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历时半年多成功告破。

  该民警称,对于生产、销售迷药,利用迷药实施违法犯罪等相关案件,近年来经过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发案率已明显下降,但仍要提醒广大女性提高警惕,一旦遭到不法侵害,应第一时间报警,固定证据,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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