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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侵占巨额利益通灵公司设局企图谋害合作方

时间:2020-07-07 09:37:19 来源:法制民生网

        导读:为了激活一僵尸光伏项目公司、审理查明原被告公司双方自愿达成的《合作股权框架协议》已经生效,扬中诚和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文称诚和商务)已实际履行该协议约定内容,合作光伏项目实施组建。为了侵占巨额利益、合作方通灵电器董事长、总经理在光伏项目施工一个月后开始雇佣黑恶势力人员通过非法手段跟踪、恐吓、敲诈、伏击、车辆撞击等方式企图谋害投诉人,聘用政法部门退休人员、政法机关领导参与假报案件,组织策划为不法行为出谋划策,充当保护伞。扬中市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给投诉人的答复函:犯罪嫌疑人朱某现已采取取保候审形式强制措施(通风报信),确实有盯梢(跟踪伏击)行为存在,暂不构成犯罪,该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之中。因此,投诉人认为,政法机关有人在为涉黑犯罪人员做保护伞(涉案人员的上线,已交代违法犯罪事实,扬中政法委和警方不予侦查取证,把敲诈说成诈骗,跟踪伏击说成盯梢)。

       近日,扬中诚和商务公司法人杨怀本给本刊来函陈述:他与通灵公司共同建设的光伏项目公司被非法侵占,其本人及家人生命安全受到侵害。

       扬中、镇江法院审理认定2016年12月26日签订的转让20%股权给诚和商务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该协议签订后,甲方即原股权持有人不得再对目标公司的股权进行任何分配(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见二审判决书第二页第一行,第十五页第四段“本院认为,诚和商务、通灵电器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及其附件股权转让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后严荣飞勾结项目公司五个股东,非法将股权全部转至通灵电器名下,严重侵害诚和商务的合法利益。

       扬中、镇江法院的判决书,没有审理诚和商务与通灵公司框架协议的履行情况,对双方是否违约没有进行审查及判断(因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是合同纠纷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诚和商务与通灵电器签订的框架协议中,没有约定违约与股权分割有关联,扬中、镇江法院的判决违反了“合同具有相对性”。

       判决认定:“如果仍按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分配双方股权有失公平(见二审判决书第十八页第二段最后一句,置有效合法协议内容不顾,仅以一句有失公平的话做裁决。)。诚和商务请求通灵电器交付目标公司20%股权既不符合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也有违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本院不予支持。但是,诚和商务为本光伏项目的形成、建设等亦履行了部分义务”。该认定存在明显逻辑错误,与其认定《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性相矛盾,这就是严荣飞通过贿赂、使用非正常手段促成两级法院的相关官员,在审理诚和商务诉讼案中他要得到的效果。

       双方合作过程中,通灵电器采取非法手段阻碍诚和商务正常履行合作,并动用涉黑手段,巨资组织、雇佣南通黑社会分三批次对诚和商务股东、法定代表人实施了人身威胁、跟踪、伏击、敲诈、撞车等行为长达几个月。其目的明显,就是想独吞诚和商务公司的合作形成的数千万元巨额权益,但其对诚和商务法定代表人杨怀本的谋杀行为没有得逞。

        上述事实疑似扬中、镇江两级法院为通灵电器获取非法利益(侵吞诚和商务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明显自相矛盾的法律保护。严荣飞聘请刘正道(原扬中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领导,为通灵公司董事长助理,其妻为扬中市原法院副院长)、赵成祥为法律顾问(原扬中市公安局副局长,现提前退休)凭借他们在任时与现任有权有势的官员勾结,利用他们多年在扬中、镇江两地司法系统内结交的相关官员,为其黑恶行为提供庇护。在诚和公司起诉通灵电器期间,严荣飞结交的有权有势的黑恶势力“保护伞”直接插手案件的审理,最终扬中、镇江两级法院未能依法秉公办案,以不能成立的理由驳回诚和商务公司民事诉讼请求。

       投诉人诚和公司杨怀本认为:通灵公司严荣飞、李前进(董事长、总经理)出资雇佣、组织南通黑恶势力人员分三批次历时六七个月,对他进行跟踪、伏击、撞车、敲诈、恐吓(已经实施了犯罪事实),诚和商务实名举报到扬中市公安局被吴姓局长压下不予追查。但是,诚和商务并没有因此而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灵公司严某、李某感觉动用社会黑恶势力人员没有镇压倒诚和商务负责人,又开始动用他们在警方和政法系统内部的关系对诚和商务实施诬告。在他们警方朋友那里报案称杨怀本合同诈骗,并重金(50余万)收买项目中介人王旭莹作伪证,警方出动大量人力、物力,对诚和商务做几个月的调查,并将侦查阶段的虚假证据提供给通灵公司做伪证使用,最终查证举报事项不成立。其陷害诬告的目的未能得逞。

       通灵和光伏项目公司被诚和商务依法诉讼后,他们又通过政法系统大量有权有势的保护伞疏通扬中、镇江两级法院相关官员,在案件裁定时枉顾事实真相以“莫须有”的方式不支持诚和的诉讼请求。(赵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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