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决定》,以最坚定的决心、最严格的制度、最有力的举措抓好责任落实,坚决扛稳生态文明建设主力军职责,努力建设生态强省,结合自然资源工作实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进一步明确“七个严禁”措施。
一、严禁违法违规占用耕地。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乱占耕地建房、建设大棚房问题实行“零容忍”。深入推进实施“一网两长”制,建立耕地变化动态分析预警机制,建设省、市、县、乡四级互联互通的违法线索处置指挥中心,压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有效实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加大省级直接立案、联合立案、挂牌督办力度,适时组织开展“护田行动”,将 2021 年 6 月 12 日后新增违法问题移交省纪委监委倒查责任,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一查到底,坚决遏制政府主导违法占地行为。
二、严禁私挖滥采矿产资源。
加大对私挖滥采等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坚决维护矿业管理秩序。利用无人机、遥感监测、视频监控、定期查验等技术手段,对重点矿区、重点矿种、重点矿企开发利用情况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发现、从严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对非法采矿问题高发频发地区,适时组织开展“磐石行动”,严厉打击借“项目”之名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强化与公安、检察机关司法衔接,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定期移交相关问题线索,依法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严肃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三、严禁非法开采破坏山体。
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加快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末端修复治理的工作机制。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划定守好生态保护红线,重点突出自然山体保护,把生态保护红线作为保障生态安全不可逾越的底线。严把矿业权准入关口,科学布局露天矿山集中开发区域,合理确定矿区开采范围,强化对矿山开采最终境界的刚性约束,持续推进露天矿山“关小上大”,不得在生态红线等禁止区内新设矿权。加快编制省、市、县三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依据规划谋划生态修复项目;项目涉及采矿工程的,严格履行环评、安全等审批手续,主动接受生态环境、应急主管部门监管;对各类生态修复中产生的剥离物,严格计量管理,按要求纳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竞价销售。
四、严禁违法占地露天造像。
保障合法宗教场活动所用地,严防擅自修建大型露天造像问题发生。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对违法占用土地修建大型露天造像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依法查处到位,同时将问题线索移交当地宗教事务部门从严处理。
五、严禁毁坏森林草地湿地。
加强林草资源保护,筑牢全省生态安全屏障。深入开展森林资源督查和打击毁林等专项行动,严厉惩治破坏森林(草地、湿地)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统筹开展全省生态综合监测评价,形成统一时点的森林(草地、湿地)生态综合监测评价成果,依法严格林地占用审核审批,完善林长制监督考核。加强森林(草地、湿地)保护修复,加快形成全省保护修复工作台账和责任清单。强化基层巡查巡护监测能力建设,做到日常监管全覆盖、无死角,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查处整改。
六、严禁违法违规修建别墅。
巩固拓展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成果,继续保持高压态势,防止问题反弹。加强违建别墅问题处置后续监管工作,对采取没收、关闭等措施处置的违建别墅,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完善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管理制度,补齐政策短板,堵塞监管漏洞,推动长效常治。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把好土地供应、规划许可关口,禁止低密度的别墅类用地供应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或者未按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建设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严禁围湖围河补充耕地。
规范耕地占补平衡,强化源头管控,禁止围湖(河)造地等破坏生态行为。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审核,选址在江河滩地范围内的,不得予以立项。严格补充耕地指标入库审核,按照县级录入、市级审核、省级复核的程序逐级把关,严禁以围湖(河)造地方式产生的新增耕地备案入库、用于占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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