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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务工者写下免责“保证书”也无效

时间:2024-05-11 09:19:21 来源:

       日前,经双方协商一致,吴钢与大连某电力设备制造企业(以下简称设备制造企业)解除劳务关系,起因是吴钢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设备制造企业经理黄丽表示,公司确实想留住吴钢,但用工风险太高,只能辞退。

  2023年7月,老家在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的吴钢到设备制造企业从事操作工。由于自己在老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了社保,他迟迟不愿与设备制造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其缴纳社保。
  “约定每月工资到手7500元,缴纳社保后,实际到手就会降到6000元,而且缴纳的保费还会增多。”吴钢表示,由于生活压力,他希望拿到手的报酬多一点,也没有考虑到退休金那么长远的事。

  而黄丽考虑到企业急需用人,便同意以签订劳务协议的方式雇佣了吴钢。

  无独有偶,此前,2022年10月,来自黑龙江的农民工赵凯入职该设备制造企业,由于还没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原单位仍旧缴纳社保,所以他迟迟未与设备制造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没想到上班才10天,赵凯就发生了工伤。赵凯申请劳动仲裁并获支持,设备制造企业不服,遂诉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法院未采纳设备制造企业提出的劳动者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判决企业败诉。2023年12月,在主审法官的调解下,设备制造企业一次性给付赵凯工伤待遇4.5万元。

  在赵凯一事发生后,设备制造企业发现了用工风险,于是催促吴钢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只能辞退他。吴钢向公司承诺,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向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工作中出事了自己负责,并愿意写“保证书”。

  “吴钢这小伙确实不错,公司也需要他,但用工风险太大。因此公司决定,要么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保,要么辞退,并承担经济补偿。”黄丽说。

  最终,双方协商一致,设备制造企业支付吴钢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同时,如果吴钢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企业随时欢迎他再来上班。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提醒,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司法实践中,如果劳动者写下自己拒签劳动合同免责的“保证书”,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不能主张双倍工资,但一旦发生工伤,即使写下“保证书”也是无效的,不利于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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