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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商人1000万或打水漂?山东烟台中院切莫再和稀泥!

时间:2021-09-15 15:20:38 来源:中国财经参要网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来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来维护。司法只有更高效、更透明便捷地实现公平正义,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才能让当事人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然而,关于河北晶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清公司)与刘玉任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商人到山东烟台投资1000万元得不到股份也拿不到分红?并且,山东烟台中院疑出现司法不公“拉偏架”,出现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发生,其中到底掺杂了多少猫腻?如今,本案已被省高院指令烟台中院再审,奉劝:“山东烟台中院切莫再和稀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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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据了解,2012年11月15日,刘玉任与北京清山怡和新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山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12年 11月26日,刘玉任与清山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上述协议约定了合同义务及违约责任。2013年2月2日,晶清公司、刘玉任及清山公司三方共同签订《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合同约定清山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的权利义务由晶清公司概括承受;2014年5月8日,晶清公司、刘玉任双方签订《蓬莱九顶粉磨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合同》,明确了晶清公司方已支付1000万元股权转让及投资款和该笔款项应占股权份额。

    2019年3月,晶清公司支付股权款后刘玉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晶清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刘玉任至今未能履行,更将全部股权作了质押登记,已经无履行的可能。为此,晶清公司将刘玉仁诉向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晶清公司向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股权转让补充协议》; 2. 判令刘玉任向晶清公司退还转让款1000万元;3.判令刘玉任向晶清公司支付违约金(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3月1日至股权转让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日1%计算);4. 判令刘玉任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然而刘玉任却狡辩称:晶清公司至今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且差额特别巨大。晶清公司的违约行为直接造成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约定条件仍不具备。晶清公司虽支付了1000万元,但按照协议约定其中的484.5万元是股权转让款,应当支付给刘玉任,但实际晶清公司直接以投资款的用途支付给了目标公司即蓬莱市九顶粉磨有限公司,另外的515.5万元是晶清公司对目标公司的投资款,不是支付给刘玉任的股权转让款。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认定如下事实:

    2012年11月15日,刘玉任与清山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经粉墨公司股东会的批准,甲方同意将其公司股份51%依法转让给乙方。

    2012年11月26日,刘玉任与清山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刘玉任乙方: 清山公司经甲乙双方协商,就2012年11月26日蓬莱市九顶粉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粉墨公司)双方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

    2013年2月2日,刘玉任、清山公司、晶清公司告三方签订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刘玉任 乙方: 清山公司 丙方:晶清公司根据2012年11 月26日,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第九条四款”的内容,即“本协议先由乙方与甲方履行及签署,乙方具体股权转让执行单位是乙方控股单位、乙方参股的公司或子公司”(附甲乙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现在两方是乙方的参股公司,乙方自愿与甲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见附件)受让方的权益及义务转让丙方执行,甲、乙、丙三方对此均无异议。

    后晶清公司于2013年3月4日向蓬莱市九顶粉磨有限公司转账484.5万元(备注投资款),2013年3月27日向蓬莱市九顶粉磨有限公司转账515.5万元(备注第二期投资款),上述合计1000万元整。

    2014年5月8日,晶清公司、刘玉任签订《蓬莱九顶粉磨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合同》,合同约定“甲方(管理方):刘玉任;乙方(非管理方):晶清公司;目标公司:蓬莱九顶粉磨有限公司。鉴于:甲乙双方于12年11月26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乙方已支付甲方及公司1000 万元股权转让及投资款(乙方尚未投入的款项改变投入时间双方另行协商)。根据协议的规定,乙方实际已成为公司的股东,甲乙双方确认:截止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已实际占有公司 19. 23%的股权,甲方享有公司80.77%的股权;鉴于: 2013年度公司的经营效果未达到甲乙双方的预期。因此,为了加强公司经济责任目标管理,经股东双方协商,签订经营管理合同。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的《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经查,晶清公司主张的股权出质已经解除,晶清公司不能以此为要求解除协议。故对晶清公司主张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的诉论请求,蓬莱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晶清公司告要求刘玉任返还转让款1000 万元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河北晶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刘玉任的诉讼请求。

    2020年,晶清公司继续将本案上诉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上诉,仍被维持原判。

    2021年6月,晶清公司继续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与(2021)鲁民申2854号案件系关联案件,再审时应一并予以审理。再审时应进一步审查《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是否符合解除条件,如符合解除条件,应予判决解除,如不符合解除条件,应确认晶清公司该享有的股份,并按协议约定依法分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打铁先要自身硬。法官要公平公正执法,必须以铁的纪律作保证。因此,关于晶清公司与刘玉任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烟台中院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防止司法腐败。特别是对于那些顶风违纪违规违法的问题,要敢于较真,敢于碰硬,该处分的处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更要落实对干预案件进行记录问责的“两个规定”,坚决支持法官公正司法。这样才能使每名法官、每名干警保持思想纯正、品行端正、处事公正、为官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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