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某在骑车回家的路上被路边倾倒的树木砸伤,树木的管理人要不要赔偿?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损害责任纠纷,判决树木的管理人赔偿伤者各项损失合计12万余元。
2022年9月30日傍晚,王某驾驶电瓶车行驶在回家的路上,被一棵倒下的树木砸伤。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交通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医治疗,诊断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上颌窦、眼眶、颧弓骨折,多发性软组织伤,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该树木的管理人某园林公司赔偿18万余元。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受伤的事实与被告管理的树木倾倒的损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园林公司是案涉树木的管理人,应当对王某受伤是否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园林公司抗辩称,树木倒伏是强台风导致,并提交了台风预警信息作为证据,证实台风“梅花”于2022年9月14日傍晚到15日白天对启东市产生了大风影响。法院认为,案涉事故发生在2022年9月30日,时间上已相隔较远。退 一步说,如确实因为台风天气的暴雨让案涉树木周边产生积水导致树木倒伏,园林公司作为树木的管理人,在恶劣天气期间更应该尽到注意义务,加强对树木的管理和养护,发现该风险,并及时加以防范。园林公司称台风暴雨引起树木周边的泥土积水导致树木倒伏,又称其在事发前后均养护了案涉树木,两种陈述存在矛盾之处。
法院认为,园林公司未尽到养护职责,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己方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案涉树木尚小,发生倾倒的危险性不高,原告在骑车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结合事故发生、原告伤情等情况,酌定由被告园林公司承担7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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