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依法享有病假、休息等权利的同时,亦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若劳动者提供虚假病例骗取病假工资,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呢?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
高某为某运输公司的一名员工,与公司签订了自2016年6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为浙江省宁波市。
2020年11月17日,高某向某运输公司申请休三个月病假,并提交了某医院出具的诊断结论为“忧郁症”、建议休息三个月的诊断书,其上加盖了该医院的诊断专用章。某运输公司同意了高某的病假申请,并向其支付了病假期间的工资。
经与某医院沟通及查阅医院官网,某运输公司发现该诊断书上显示的医生林某为全科医疗科,并无出具“忧郁症”的资质。某运输公司据此认定高某提供的系虚假病例,遂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高某的劳动合同。
高某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不服,认为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运输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某运输公司申请,北京三中院向某医院调查核实高某提交的诊断书真伪,医院回函载明“印章不属实……高某在我院无挂号信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的诚信义务在于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本案中,高某以生病为由向某运输公司申请病假,某运输公司基于对高某的信任,向高某发放了病假工资。但根据查明的事实,高某提交的某医院的诊断书并非该医院出具,高某亦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其行为有违劳动者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在此情况下,某运输公司有权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合同。本案中,某运输公司已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征求工会意见,并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高某,故某运输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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