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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发放首张重庆户籍“互通互认”居住证

时间:2024-08-27 10:41:22 来源:

  近日,广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程钢在广安区公安分局中桥派出所为重庆市户籍居民梅女士发放了首张重庆户籍“互通互认”居住证,标志着重庆、广安流动人口居住证“跨省互通互认”业务在广安正式实施。

  “渝广居住证互通互认不仅给两地人民工作、生活带来便利,更能让人找到归属感。”当天,来自重庆的新居民梅女士在广安顺利申领到首张重庆户籍“互通互认”居住证后,心情非常激动。

  梅女士之前一直在重庆居住生活,近期因工作原因来到四川广安。因平时生活、办事需要,需要申领广安市居住证。按照以往规定,需要办理人在新居住城市登记满6个月才能申请居住证。但这次在居住地派出所进行了居住登记后,梅女士当场就申领到了居住证。

  据介绍,为提升人力资源流动便利化水平,便利群众在都市圈范围内居住生活、流动往来,按照《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重庆都市圈发展规划》等总体部署,四川省公安厅与重庆市公安局密切协作,决定于8月21日起,实施重庆广安申领居住证“互通互认”。群众在成功办理居住证后,可在广安享受劳动就业、社会保险、义务教育等12方面的基本权益和公共服务。

  重庆广安居住证互通互认政策解读

  一、居住证互通互认范围

  重庆市户籍人员、持重庆市有效居住证人员,在广安市居住的;广安市户籍人员、持广安市有效居住证人员,在重庆市居住的,均实行居住登记即可申领居住证。

  外省市户籍群众(包括除广安市以外的四川省其他户籍人员)在重庆市或广安市申领居住证的,实行重庆和广安两地居住时限累加计算、累计互认。

  二、业务办理情形(申领广安居住证)

  情形一:首次申领居住证时,申领人为重庆市户籍人口的,在广安市进行居住登记即满足申领居住证的条件。

  情形二:首次申领居住证时,申领人为非重庆市户籍人口、但持有重庆市有效居住证的,在广安市进行居住登记即满足申领居住证的条件。

  情形三:首次申领居住证时,若申领人不满足上述两类情形,但其在重庆有居住轨迹,则对重庆、广安两地的居住时间去重后累加计算,累加后达到180日的,即满足申领居住证的条件。

  三、业务所需材料(申领广安居住证)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二)本人近期1寸白底彩照1张

  (三)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提供:居住地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含出租房屋中介)、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四)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的,提供: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五)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的,提供:就读材料(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六)《居住证申领表》

  其中(三)(四)(五)只需提供其一即可。

  四、受理单位(申领广安居住证)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开通居住证办证的社区警务室。

  特别提醒:以居住证互通互认方式在重庆市办理居住证的,重庆居住证申领成功后,为杜绝多地办证、一人多证,经比对后发现存在四川有效居住证的将被自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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