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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店主不服处罚诉政府 法院认定数据产品系商业秘密

时间:2024-09-03 09:39:52 来源:

  淘宝店长缪某某将淘宝公司开发的数据产品提供给第三人使用,因涉及泄露商业秘密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罚款5万元。缪某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先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进行宣判,首次将数据产品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缪某某的诉讼请求。

  2023年4月,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在调查中发现,缪某某在负责淘宝平台网店运营期间,实名认证并使用其担任店长的店铺子账号,该账号能够查看店铺订购的“生意参谋”数据。“生意参谋”系淘宝公司的数据产品,为平台商家提供经营分析和决策参考等数据服务。

  2022年6月至8月期间,缪某某将其掌握的店铺子账号提供给案外人杨某某使用,供杨某某登录浏览“生意参谋”内商业信息,或应杨某某要求查询并提供相关数据。

  余杭区市场监管局经调查认定缪某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构成侵害商业秘密行为,遂责令缪某某停止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处罚款5万元。上述决定作出后,缪某某向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余杭区人民政府维持该决定。缪某某不服,向杭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生意参谋”数据产品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具有商业价值之要件,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应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缪某某违反保密义务,向他人披露或者帮助他人获取“生意参谋”数据,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对某软件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

  从被诉行政处罚行为的合理、合法性来看,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缪某某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结果并无不当。余杭区人民政府复议程序合法,予以维持的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法院遂驳回原告缪某某的诉讼请求。

  杭州市工商联副主席、杭州中院特约监督员、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方毅表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高质量司法保障。此案对于涉数据产品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指导意义,公平公正的审判有利于明晰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边界。期待该案裁判结果为数据的合理流动、有效保护、充分利用提供司法规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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