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公开宣判一起高空抛物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邓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高新法院受理的首起高空抛物刑事犯罪案件。
2020年6月11日18时许,在成都高新区合信路青年公寓12楼宿舍,被告人邓某通过宿舍窗口,将一个装牛肉酱的玻璃瓶故意丢向窗外楼下开放性的广场,造成正在广场上活动的杨某某左侧额顶骨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当日,邓某在宿舍被民警挡获。案发后,被害人杨某某获得赔偿,对邓某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从其居住的12楼房屋往外抛掷玻璃瓶,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考虑到被告人系初犯、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结合被告人造成的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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