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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从案例清晰变成“无头案”法官在帮谁的忙

时间:2021-07-14 12:34:46 来源:中国财经参要网

    近日,驻京多家媒体以《民间借贷案判成“糊涂案”——大同中院是彰显法律正义还是做了“葫芦僧”?》、《“葫芦”者绝非糊涂之人——大同“糊涂案”的高明之处》、《大同“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伤害了人民心中的法治信仰》为题高频率曝光:“大同“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中院法官否认双方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重要证据的合法性,将一桩简单明了的民间借贷案,判了“无头案”,导致受害人无法继续讨还被欺诈的两千多万巨额资金。”其中,“糊涂案”变成“无头案”,中院法官到底在帮谁的忙?

    商品房预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资金的不足,加速了全国各地城市化建设的进程。但在资本原始积累中,一些投机开发商除大玩空手套白狼外,还利用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时间差进行一房二卖、一房多卖,套取银行贷款和购房客户房款,然后携款卷逃,导致国家和消费者蒙受巨大损失。在我国实行房产买卖“网签”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就是为了保护购房人实现权利和避免遭遇“空手套”现象发生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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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某伟实名举报信)

    受害人项某伟举报:“大同市浩海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浩海公司)与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用以担保借款2100万元,到了大同中级院法官却否认双方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重要证据的合法性。在此之后,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滥用职权为浩海公司和案外人办理《不动产证明》,导致浩海公司再次将涉案房产于2018年7月、12月抵押给中海盈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共计1.5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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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海公司抵押债权共计1.5亿元人民币)

    据项某伟了解:“大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滥用职权违法办理抵押登记,涉案房屋根本不属于“尚未建成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且涉案房屋已经网签于举报人名下,大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其办理“期房抵押登记”与法无据。大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不顾抵押物已经投入使用的客观事实,特别是涉案房屋被大同市产权交易中心中心租赁使用过多年,故意隐瞒真相,违法为抵押人、抵押权人办理在建工程“期房”《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属于滥用职权。严重侵害了项某伟依法执行抵押人财产权,同时向滥用职权人投诉并要求其纠正违法行为,但大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其没有纠错和撤销权利职能为由推脱,让项某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项某伟认为依法行政,依法纠错是行政机关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滥用职权人有义务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撤销,故请求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监督义务,责令滥用职权人履行纠错义务。”

    文章显示:2012年6月25日,浩海公司向项某伟个人借款1100万元、2012年8月31日浩海公司向其借款500万元,2012年11月28日浩海公司又向其借款 500 万元,以尾数为0749的银行卡向浩海公司的代理人项立军、刘彩琴名下,合计 2100 万元(有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4份、名下银行卡流水1份)。

    其后,因浩海公司不能按时还本付息,于2013年9月 26日,项某伟与浩海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日,浩海公司又与项某伟签订了《房屋回购协议书》《补充协议》各一份,并有《承诺函》、浩海公司浩政【2012】012号股东会议纪要,协议约定由浩海公司在 6 个月内以同样价格回购项某伟购买的商品房,其后浩海公司只支付了项某伟 300 万元及混凝土抵债 243.182万元。至今,浩海公司既没有履行回购义务,也没有还本付息(有短息记录、通话录音及通话记录单)。

    无奈之下,受害人项某伟到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浩海公司偿还其本金及利息2501万元。2019年6月13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大同市浩海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项某伟借款本金及利息 2501 万元。至此,一桩清晰明了的借贷纠纷案本应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然而,于2021年浩海公司在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浩海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为无效。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不清,缺乏生效的事实基础,有足够的证据表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并不存在,应当按无效认定。

    2021年4月30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同浩海公司诉求判决:一、撤销平城区人民法院( 2020)晋 0213 民初 2707号民事判决;二、浩海公司与项某伟签订的合同编号为YS0019704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为终审判决。把一场清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最终给被判成了“糊涂案”,直接导致受害人项某伟无法继续追讨欠款。

    受害人项某伟气愤的说:“浩海公司的辩称:《商品买卖合同》无效、约定的标的物并不存在、有明显违法之处(没有预售许可、相当于共同欺骗登记机关进行了不应该的备案)并得到了大同中院的认同。那么,浩海公司与我签订合同(实际标的物并不存在),就涉嫌勾结法官组织严重的经济诈骗,就是重大的刑事犯罪!并且,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滥用职权为浩海公司和案外人办理《不动产证明》。大同市相关部门应立即立案重审、一经查实、绝不姑息!让投机者不敢再“辩”,让不法者不敢再犯!”

   “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最高法三令五申:“亲民爱民、立法为公、执法为民”,其目的就是希望各级领导干部把群众的冷暖挂在心上,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但是,这些话却似乎被一些干部当成了耳旁风。那么,关于大同“糊涂案”变成“无头案”,大同中院法官到底在帮谁的忙?中级人民法院出现“葫芦僧”、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某领导涉嫌滥用职权,导致项某伟遭遇“空手套”。其中,不管是谁不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珍惜人民赋予的权力,谁就必将会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

    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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