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生聚焦

河南高级法院判决成一纸空文,郑州焦作两地中级法院相互推诿,十年执行难

时间:2022-02-16 18:10:37 来源:日报头条网

        我叫付振,身份证号420202198301010033,现住郑州二七区京广中路32号,实名举报焦作中级法院和郑州中级法院,在执行我起诉郭锦波及东泽置业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违法移送执行、推诿扯皮,导致保全的土地被莫名解封,河南省高级法院的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十年奔波始终无法得到公正执行,胜诉判决的几千万元债权即将化为泡影,万般无奈现实名举报,不能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成为一句空谈。

  一、河南高院和郑州中院已经两次审理,判决郭锦波和东泽等公司等对3500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2011年9月20日及2011年10月9日,郭锦波作为借款人向我借款3500万元,焦作嘉隆房地产公司、朝阳房地产公司、郑州东泽置业等公司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郭锦波没有偿还,无奈我于2012年1月13日向郑州中院立案起诉。诉讼中我提出保全申请,郑州中院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郑民三初字第209号民事裁定,查封了东泽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郑汴路南、商贸南路西的一宗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郑国用(2011)第0143号,以下简称0143号土地)。

  郑州中院开庭审理后,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2)郑民三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郭锦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付振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利息;严露洁、嘉隆公司、朝阳公司、东泽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东泽公司不服上诉,河南省高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48号终审判决,判决郭锦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付振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利息;严露洁、嘉隆公司、朝阳公司、东泽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立案十年难执行,郑州焦作两地中院相互推诿,保全的土地已被莫名解封,生效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河南省高院(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我向原一审的郑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郑执一字第189号。按正常程序,郑州中院应当及时对土地进行司法拍卖等执行措施。但案件长达数年一直迟迟没有执行,我感到十分困惑,甚至怀疑案件的背后有一股力量在阻碍着案件的正常执行,幕后是否存在保护伞我不得而知。

  2022年1月份,我方与负责执行该案的郑州中院栗法官联系咨询进展,不料栗法官说案件所涉资产的处置权已经移送焦作中级法院,移送的原因是付振涉及非法集资参与人,又与焦作中级法院负责的王国星法官联系询问,王法官说付振是否涉及非法集资参与人还没有确定,焦作中院还在研究(有录音为证)。

  关于我是否属于非法集资参与人,郭锦波非法集资一案的侦办单位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在2015年1月4日曾出具证明,专案组并没有将我与郭锦波的借款列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范围(附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证明)。

  另外,2014年12月31日的河南省高院(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中,也对该问题进行了审查,对于本案是否中止或移送问题,河南高级法院在对公安部门的调查走访中,公安部门没有明确告知河南高级法院付振的该笔借款在刑事侦查范围,本案当事人也均表明付振没有就本案借款向相关部门申报债权,本案的借款发生在付振与郭锦波之间,严露洁、嘉隆公司、朝阳公司、东泽公司等提供担保,应认定为一般民间借贷纠纷,因此,不应中止或移送(附河南高级法院(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

  还有,2021年7月19日河南省高级法院的(2021)豫执复454号执行裁定书中再次明确认定,我的债权并未涉及郭锦波的非法集资犯罪(附河南省高级法院的(2021)豫执复454号执行裁定书)。

  面对如此清楚的事实和法律文书,至今焦作中级法院和郑州中级法院的个别人员仍在混淆事实,无视河南高级法院两次法律文书所认定的清晰事实,让人匪夷所思!这个案件,从立案到执行已经长达十年,至今仍悬而未决。但令人震惊、气愤和不解的是,目前在两地法院的推诿扯皮中,郑州东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作为唯一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被莫名其妙的解封了。东泽公司已经开始大张旗鼓的公开销售了,我申请保全查封的法律权益荡然无存!实在荒唐至极!

  在全国上下对司法系统大力教育整顿的环境下,个别法官无视法律权威,践踏当事人合法权益,已经到了令人无法容忍的地步!借债还钱天经地义,谁料想我相信法律,向司法机关寻求正义的裁决,但漫漫十年诉讼犹如一场艰苦的马拉松,最终在郑州焦作两地法院的扯皮之中,数千万元即将竹篮打水一场空?这幕后神秘的力量和保护伞,让人疑惑!如此荒唐的司法行为,法律的尊严何在?公平正义何在?期盼各界能够关注,呼吁公平正义能早日实现!

中国财经参要网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财经参要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以下联系方式进行沟通: 邮箱:g2416238474@163.com 如未与中国财经参要网本部进行有效沟通的事宜,本网将视同为未曾提前联系,并不能给予答复、解决。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商务合作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中国财经参要网 www.yzhfls.com 版权所有 (c)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财经参要网内容均采集自网络,如有问题请将投诉发送到邮箱g2416238474@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