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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购房款判成“无着落” 海南中院岂能再做葫芦僧

时间:2023-02-02 10:42:17 来源:中国财经参要网

  最高法三令五申:要让法治成为普遍的公民信仰、成为基本的治理方式、成为日常的生活准则,就必须先从遏制“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开始。然而,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不但否定了一审法院的正确判决,而且还将他人近300万元的购房款判成无头案,致使房主无处可追、欲哭无泪。

  近日,我编辑部收到颜某、郝某、翟某求助反映称:“2018年1月,我们购买了保亭蓝城山语泉7号楼酒店式公寓一套,因开发商违约导致我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被迫无奈,只能将开发商起诉至保亭人民法院,经一审判决获得了胜诉,房款及损失也有着落了。然而,开发商却想要通过上诉进行“赖账”,而让人意外的是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却支持了开发商的诉求,将房款有名无实的给判没了,导致我们的巨额房款无处可追,欲哭无泪!”原本清晰明了的案件,却被“葫芦僧”给判成了个糊涂案,实在让人大跌眼镜!

  据了解,2018年1月份,颜某、郝某、翟某三家一起到保亭嘉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源公司)开发的保亭“蓝城•山语泉”项目看房,嘉源公司宣称:“项目有销售手续,并且是七十年大产权,能自住也可托管,每年可返5%的收益,并承诺年底交房。通过详细了解情况后,颜某某等人同意购买7号楼5层12号房,建筑面积约为:103. 94 平方米,单价为13970.8元/平方米,房款总价为:145.2541万元。颜某某分别于2018年1月21日、1月30日交付了全部购房款145.2541万元,郝某及翟某也分别购买了7号楼5层11号、10号房,购房总价各为69.8685万元,均与嘉源公司签订《蓝城山语泉7号楼酒店式公寓内部认购申请单》。

  之后,由于嘉源公司迟迟不能交房,在颜某某等人的多次询问下,经同期的其他购房人查询得知截至2021年12月30日山语泉7号楼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且5层在金茂公司名下已被法院查封,导致嘉源公司迟迟无法与颜某某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因嘉源公司严重违约,导致购房目的无法实现,而十分蹊跷的是嘉源公司收钱,房屋登记却是金茂公司,受害者认为是诈骗,而被告拿出了金茂公司的合作协议,以此证明不是诈骗。颜某某等要求嘉源公司解除《内部认购申请单》、退还合同款、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另外,自颜某某等人签订认购后,海南省陆续出台限购政策,导致颜某某等人至今已无法在海南省内购房,嘉源公司应承担筹集金额较大购房款的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颜某某等人发现嘉源公司是与保亭金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公司)早在2012年签订土地开发合作协议,共同开发的该房产项目。根据其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土地合同书》第四条第2、3款约定,金茂公司为此案涉房产项目土地的权利人,其与嘉源公司合作开发案涉房产项目,双方按照2.5:7.5的比例分配实物房产,同时金茂公司委托嘉源公司销售其所应得房产。金茂公司作为海南国有企业,不是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是一味的追求经济效益,甚至不惜与嘉源公司合伙欺骗消费者,违纪违规是明显的,必须追究其责任。

  律师认为:“案涉房产项目的登记权利人和实际权利人均为金茂公司,且也授权嘉源公司代为出售,所以金茂公司也同时为案涉认购合同的实际受益人。金茂公司明知案涉房屋在销售时尚未办理预售许可,房屋存在抵押和司法查封,属于违法销售的情况下,却认可嘉源公司对外销售,按照原《民法总则》和《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金茂公司应与嘉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保亭人民法院审理审查认定:“保亭山语泉温泉度假小镇”项目土地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均登记在金茂公司、金茂公司山语泉分公司名下。金茂公司、金茂公司山语泉分公司、嘉源公司事实上共同作为“保亭山语泉温泉度假小镇"项目的业主方。蓝城•山语泉7号楼酒店式公寓的权利登记人为金茂公司,金茂公司与嘉源公司作为共同开发项目的企业,人民法院确认金茂公司应当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签订《内部认购申请单》属于预约合同的性质,嘉源置公司收取的应是定金,嘉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以预为合同的形式收取购房款,导致颜某某等人筹集金额较大的购房款存在损失。”按照《民法典》第586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按照这一法律,金茂公司与嘉源公司应当双倍返还三位受害人的损失。

  2022年6月18日,保亭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颜某某等人与被告保亭嘉源置业有限公司签署的《内部认购申请单》为无效合同;嘉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颜某某、郝某、翟某购房款284.9911万元及利息、;金茂公司对嘉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随后,金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将此案上诉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7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内部认购单》的签订主体是嘉源公司与颜某某等人,且颜某某等人支付的购房款由嘉源公司收取,应由嘉源公司向颜某某等人返还购房款。金茂公司不是《内部认购单》的合同相对方,该合同对金茂公司并无约束力,金茂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本案,有法律专家认为:保亭山语泉·温泉度假小镇”项目土地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虽然均登记在金茂公司、金茂公司山语泉分公司名下,但是嘉源公司是与金茂公司早在2012年签订土地开发合作协议,原本就是“一家人”,何况涉案项目两公司共同获利和受益,因此金茂公司对嘉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正确的,毋庸置疑的。

  法律必须是有温度的、有良知的。当法律和良知冲突时,良知是最高行为准则,像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这样过于追求法律条例条款,对群众利益的损伤与损害视而不见,分明就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其严重伤害人民对法治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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