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6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秦某胜、秦某强侵犯著作权”一案,被告人秦某胜、秦某强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庭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秦某强获悉运营盗版小说网站后植入广告可以牟利,遂与被告人秦某胜商议运营盗版小说网站事宜。被告人秦某强购买域名并搭建盗版小说网站,使用网上下载的应用程序从不特定网络小说平台采集、复制他人文字作品,在其盗版小说网站上向公众传播。
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间,被告人秦某胜、秦某强运营该盗版小说网站,通过网络传播他人文字作品并以植入色情广告的方式从广告商处非法获利。
2022年9月,被害单位发现该盗版小说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大量该公司具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秦某胜、秦某强搭建的盗版小说网站中的小说,侵犯被害单位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数量超500部。案发后,被告人向被害单位退赔损失人民币180万元。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根据法庭调查阶段审查的事实,引导控辩双方围绕本案焦点进行陈述和辩论,依法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被告人秦某胜、秦某强进行最后陈述并表示自愿认罪悔罪。经合议庭评议,当庭对被告人秦某胜、秦某强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催生出各类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渠道对网络文学作品实施的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该案是西安市辖区内依法审理的首例利用信息网络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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