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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作剧致同学受伤,谁担责?

时间:2023-11-10 15:49:34 来源:

       你有没有经历过或者看到过这样的恶作剧:看到别人站着的时候,把他身后的凳子悄悄移开,然后看到他坐空,四脚朝天,惹得一堂哄笑。当然,如果没有人受伤,这可能仅算是一个过分的玩笑,如果有人受伤了,那可能就成了一个事故。日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同学之间因恶作剧玩闹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

  思思与小杰(均为化名)就读于广州市某中学初一年级,二人系同班同学。2021年9月某日午休,思思从座位起身与前座同学交流,小杰路过思思座位时,突起“玩心”,便偷偷将思思的椅子往后拉出一定距离,思思坐下时不慎坐空并仰倒,后脑勺碰到凳子并着地不起。其他同学见状帮忙将其扶起,并送至校医务室。

  摔倒后,思思称出现头部疼痛、视物模糊等症状,学校迅速通知双方家长并将其送至医院治疗。之后数日内,思思多次前往多家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先后被诊断出颅脑外伤、视物模糊、双目视神经挫伤等。事故发生后,小杰的父母向思思的父母支付了部分治疗费用。后思思的父母因与小杰的父母及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以思思名义将小杰及其父母、学校一并诉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南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通过诊断证明书等证据可以看出,思思的治疗过程均是围绕其受伤导致的相应症状,其治疗未超越该范围。相关鉴定也未排除和否定思思的损害后果跟小杰的侵权行为有必然联系。医嘱病历可证明思思的损害是因小杰的侵权行为所造成。因此,思思出现疼痛、视力下降、视物模糊等症状与小杰拉椅子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小杰做出侵权行为时已满12周岁,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当其拉开思思椅子时,已明知该行为会给他人带来伤害,却仍然为之,存在过错。小杰的行为最终导致思思摔倒受伤并产生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思思因小杰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应由小杰承担。因小杰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小杰的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结合思思治疗期间实际支出费用情况,南沙区法院判决小杰的父母向原告思思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万余元。小杰及其父母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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