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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食品“每日坚果”品牌纠纷案二审开审

时间:2024-05-07 16:47:25 来源:

       近日,知名食品品牌“每日坚果”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模拟法庭公开审理,未当庭宣判。

  青岛沃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隆公司)向河南省商丘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商丘中院)提起诉讼称:夏邑县蜜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蜜玉公司)、夏邑县何营乡老五红枣店(以下简称老五红枣店)、王灿灿擅自在其开设的网店上展示、宣传、销售由蜜玉公司生产的侵害沃隆公司著作权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的产品,侵犯了沃隆公司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上述被诉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150万元。

  商丘中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6日,国家版权局对杨国庆于2014年12月11日创作完成的“沃隆每日坚果”美术作品予以登记,并颁发国作登字-2015-F-00248445号作品登记证书。2018年1 月1日杨国庆将其美术作品《沃隆每日坚果》的著作权转让给沃隆公司。沃隆公司是一家集生产加工、国际贸易与电子商务为一体的企业。

  2015年,沃隆公司以《沃隆每日坚果》图案为“每日坚果6”产品包装的坚果产品上市,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曾数获电商类大奖。

  蜜玉公司在天猫网上开设“蜜玉旗舰店”,老五红枣店在淘宝网上开设“蜜玉坚果食品特产店”,展示、宣传、大量销售多款“每日坚果7”产品。蜜玉公司是两店铺案涉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商,王灿灿是蜜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亦是夏邑县何营乡老五红枣店的经营者,实际控制两公司。

  商丘中院认为,沃隆公司系《沃隆每日坚果》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利应予保护。虽蜜玉公司、老五红枣店、王灿灿使用的被控侵权作品与沃隆公司的《沃隆每日坚果》作品,有相似之处。但从整体结构、颜色、内容方面看,两者具有实质性区别,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判决驳回了沃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结束后,沃隆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两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严重错误,被诉方应该承担连带赔偿150万元的责任。

  被诉方辩称,其使用的被控侵权作品“每日坚果7”与沃隆公司的作品“每日坚果6”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没有侵害沃隆公司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一审判决正确;被诉侵权“每日坚果”图案产品与沃隆公司的“每日坚果”商品不会导致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诉方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是否侵权、如果侵权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等焦点进行了针锋相对的发言、举证、质证和辩论。合议庭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表达了较强的调解意向,该案不宜当庭宣判,二审法院将在庭后多做矛盾化解矛盾,争取本案调解结案。

  庭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宋旺兴表示,合议庭到河南省财经政法大学巡回开庭审理本案,积极践行了谁执法谁普法的理念,并选取具有典型性、宣传性和可观摩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在该校开展司法审判进校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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