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山东省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晰了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责任与中央厨房、配送中心和门店责任,指导连锁餐饮服务企业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生效。
据介绍,本省行政区域内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含区域总部)、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等食品安全管理,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办法》完善了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概念。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同一总部或分支机构,实施统一的采购配送、质量管理、经营指导,或者品牌管理等规范化管理活动的企业。细化了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责任。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应当落实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运营管理、统一开展自查、统一进货查验、统一配送管理、统一应急处置等“六统一”要求。优化了连锁餐饮门店职责。明确连锁餐饮服务企业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要求。连锁餐饮服务企业门店为个体工商户的,按照《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明确食品安全员,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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