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20日在介绍于2019年8月份审议通过的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时表示,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对生产、销售假劣药的行为从严设定法律责任,着力提高违法成本,体现了“最严厉的处罚”。
他指出,以对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处罚为例,罚款数额由之前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提高到“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且规定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即最低要罚款150万元。
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第三次记者会,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发言人岳仲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作出如上表述。
岳仲明表示,假劣药的问题各方面都很关注,也是这次药品管理法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关于假劣药范围的界定比较宽泛,标准不够统一,既有根据药品质量界定的假劣药,又有未经审批生产的药品等按假药劣药论处的情形。这次修订,主要以药品质量功效为标准,回归假劣药的本来面目,删去了“按假药论处”“按劣药论处”的分类,将违反药品管理秩序的行为单独规定,单独设定法律责任。
岳仲明指出,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对生产、销售假劣药的行为从严设定法律责任,着力提高违法成本,体现了“最严厉的处罚”。
一是综合运用多种处罚措施,比如,对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处罚,包括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二是大幅提高罚款数额。还以对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处罚为例,罚款数额由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提高到“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且规定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也就是说,最低要罚款150万元。
三是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既处罚违法单位,又处罚相关责任人。仍然以对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处罚为例,在对单位进行没收、罚款、吊证等处罚的基础上,还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包括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在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四是实行惩罚性赔偿,从民事责任方面体现对违法行为的惩罚。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这些规定总体体现了严厉处罚的精神,有利于严格责任落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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