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万象

六安“呼格”案再次重申——让不法者忌惮 为守法者壮胆

时间:2020-06-08 16:34:55 来源:中国财经参要网

   党中央三令五申:“法理昭彰,违法必惩。每一个案件的依法处置,都是法律权威性的最佳证明。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不能为所欲为。”如今,被六安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判决、驳回重审的山东德州卢真益合同诈骗案,再次开庭审理,指控方仍旧没有补充新的证据,现在进入合议庭合议阶段择日宣判结果。那么,中级人民法院是继续任“呼格”案悲剧的重演,还是努力捍卫“以正压邪”的公序良俗,让不法者忌惮,为守法者壮胆呢?

图片1.jpg

(周律师接受记者采访)

   2020年6月3日,多家媒体到达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追踪卢真益案件的进展情况,开庭结束后周律师接受记者采访讲到:“今日审理期间的整个程序是非常到位的,2017年第一次一审金安区法院判决卢真益构成合同诈骗罪量刑十二年,之后,卢真益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我们的意见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从发回重审到今日再次开庭,指控方始终没有补充新的证据。我的观点就是:你原来不充分的证据再重复一遍,他仍然还是不充分的!”

图片2.jpg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卢爸爸始终坚信好人是不会被冤枉的:“他(金安区检察院)指控方到现在都没有新的证据证明我的儿子有罪,中国的法律有明确规定,二审如果还是没有新的证据作为有罪审判的依据,应当疑罪从无、当庭立即释放,还我儿子的清白!”

   最高检多次强调,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防止“够罪即捕”“一捕了之”。经审查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过二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坚决防止“带病起诉”。

   多家媒体曾高频率曝光了六安市金安区公、检、法联手违法炮制冤案,将一桩合同纠纷案硬生生的做成刑事诈骗案,导致优秀青年企业家卢真益蒙冤入狱1000多个日夜。

   2008年,19岁的德州青年卢真益在山东德州成立“德州德城区长庄物流园”开始创业,从拥有员工120人到2013年成立的德州海润丰服饰有限公司,员工达上千人;2016年3月,卢真益为了继续扩大经营,个人出资委托朋友蔡海旺代持法人成立了德州羽尚服装科技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因为羽尚公司在北京成立服装研发部,需要大量鸭绒,而六安市鸿洲羽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洲公司)是专业生产商。鸿洲公司负责人袁传良到羽尚公司和海润丰公司考察后,德州羽尚公司的负责人卢真益与六安鸿洲公司的负责人袁传良经协商达成一致,于2017年1月15日在卢真益的办公室签署了购销合同(该购销合同总标的为63吨的纯白鸭绒,含税单价为19万元/吨,总价款人民币1197万元)。

   2017年4月14日,总量达到30多吨时,羽绒开始大涨价,袁传良催促80%的货款,并且希望卢真益的羽尚公司提高价款。因合同无此约定,卢真益没有同意袁传良的无理加价。而此时,卢真益自己的公司出现内部矛盾,蔡海旺和张电君合谋企图霸占公司。他们竟与远在省外的袁传良勾结,向六安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报假案,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用卢真益虚假名字和公章签约,以合同诈骗为由,于6月10日将卢真益刑事拘留,最终人为阻断了《购销合同》的履行,并且,直接动用刑事手段介入合同纠纷。

   卢真益被六安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干警带走后,从晚上4点到第二天下午5点,连续提审四次,不让吃饭、不让睡觉,并且打骂体罚,威逼卢真益签字认罪。期间,案件因为证据不足被检察院退回公安局两次,直到第三次才受理案件。

   卢真益的母亲于连玲委托律师向干警了解案情,才得知假名字和假公章罪名不成立,公安局为了将冤假错案办成铁案,联合检察院以“高价低卖”涉嫌合同诈骗罪为名继续办理此案,一切都是按有罪推定的逻辑公诉、判决,于2018年8月3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将卢真益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卢妈妈说:“卢真益与袁传良(据传其堂哥是袁传省,现任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待证实)签订羽绒供货合同期间产生经济纠纷,袁传良就是倚仗某种关系在六安的势力,诬告卢真益合同诈骗,更有人利用手中权力公然操纵六安市公、检、法系统。在卢真益被关押期间,六安相关领导多次要求于连玲拿出570多万元和解此案,并且担保立即释放卢真益。”

   如今,卢真益案件因证据不足被多部门前后退回多次,再次重申指控方仍旧没有新的证据,已被刑拘三年之久,六安市金安区为何仍坚持不放人?“呼格”案的悲剧会不会再次上演,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会不会做出公平正义的判决,让人民更加愿意坚定“奉法者安”的信念,做照亮生活的公平正义之光!

   我们拭目以待!

中国财经参要网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财经参要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以下联系方式进行沟通: 邮箱:g2416238474@163.com 如未与中国财经参要网本部进行有效沟通的事宜,本网将视同为未曾提前联系,并不能给予答复、解决。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商务合作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中国财经参要网 www.yzhfls.com 版权所有 (c)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财经参要网内容均采集自网络,如有问题请将投诉发送到邮箱g2416238474@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