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万象

母亲遗留的宅基地自建房,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

时间:2023-10-17 16:26:38 来源:

  父母亲相继离世后,宅基地、房屋依法被征收拆迁,留下50余万元补偿款能否被当作遗产分配?近日,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认定涉案拆迁款中宅基地补偿款不能视为遗产进行分配,判决驳回五名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刘父、张母育有六女。2003年,刘父去世,张母搬到另一个村并自建3间平房居住。为照顾母亲起居,女儿小刘也在张母房屋旁修建了一间住房,与张母共同居住生活,并将自己的户口迁入同一户口本。2017年,经几名村民现场见证,张母口述并由村民代书遗嘱,载明张母生前由小刘赡养,张母去世后一切财产归小刘所有,包括房屋、宅基地、田地等,其他任何人不得继承。2020年,张母去世。次年,因高速公路建设需征收张母留下来的房产和土地,征收部门根据房屋现状,确定小刘是房产和土地的户主,向小刘支付房屋拆迁款、宅基地补偿款等共计50余万元。小刘的同胞五姐妹均认为自己享有法定继承权,该笔征地拆迁补偿款应予分配,遂将小刘诉至法院,要求对征地拆迁补偿款和父母遗产进行分配。

  资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父不是该村村民,在该村没有土地权益。房屋是刘父去世后由张母修建,被征收的房屋不具有刘父的遗产份额,即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张母和小刘所有。关于宅基地补偿款,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是按照农村户口进行分配,因张母与小刘在同一户口本上,张母去世,小刘作为户口内的家庭成员继续享有涉案宅基地,因此涉案拆迁款中宅基地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分配,应归小刘个人所有。关于张母遗产问题,因其已在生前立下遗嘱,财产全部由被告小刘继承,遗嘱合法有效,张母的遗产应归被告小刘所有。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五名原告的诉讼请求。五名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财经参要网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财经参要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以下联系方式进行沟通: 邮箱:g2416238474@163.com 如未与中国财经参要网本部进行有效沟通的事宜,本网将视同为未曾提前联系,并不能给予答复、解决。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商务合作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中国财经参要网 www.yzhfls.com 版权所有 (c)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财经参要网内容均采集自网络,如有问题请将投诉发送到邮箱g2416238474@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