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贺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生效后承担环境修复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贺某某与嘉鱼县渡普镇某家庄村17户村民签订了110亩土地流转、租期20年的协议。合同签订后,被告人贺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将位于嘉鱼县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挖成鱼塘,挖掘面积36790.05平方米,合计55.19亩。经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贺某某所挖地块的耕地挖损程度为三级破坏,原种植条件已被严重破坏。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其流转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开挖成三处鱼塘,数量较大,且造成原农用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贺某某的行为还违反了国家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导致了基本农田资源遭受严重破坏,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应停止侵害基本农田,按照复垦方案修复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如逾期不履行,则按照复垦方案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3.93万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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