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官商勾结的存在,特别是权力在经济发展大潮中的“狂魔乱舞”,造成不讲规矩的暗箱操作、钱权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乱象层出不穷,其往往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是致命伤害。近日,山东省东营市受害人牛某某向我编辑部反映称:“东营天隆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李先华、李洋父子职务侵占案在审查、公诉阶段,广饶县检察官王永亮涉嫌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实情不上报,办假案、办人情案,勾结李先华、李洋父子演绎“丢卒保车”大戏,使其顺利逃脱法律制裁。”法人代表李洋甚至放出豪言:“我宁愿花1000万元去摆平此事,也不把这个钱还给你!”让人细思极恐。李洋父子偷漏税款800余万元,还对公司和股东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其行径严重侵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东营天隆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股东、受害人牛某某情况反映信)
据反映材料显示:2011年04月12日,山东省东营天隆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在广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办公地址位于东营市东城南一路270号,公司法人代表李洋。
(东营天隆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股东股权实际出资情况)
2015年12月2日,山东省东营市天隆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李先华,因职务侵占一案被广饶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受理;2016年1月10日,李先华职务侵占一案被广饶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立案调查;广饶县公安局对李先华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虚开发票的罪名,以及其子李洋非法获利3085.3万元的罪名起诉,调查起诉结果情况如下:
1、2015年1月15日,李先华虚构支付张某某借款利息2211666.67元及东营市路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601666.67元的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最终这笔钱都以公司欠李先华个人借款的形式打入李先华法人公司和个人账户,李先华全部侵占、据为己有。
2、2011年12月份,犯罪嫌疑人李先华以借款形式,分别从天隆公司东营银行开发区支行账户转款20万元、60万元,用于个人购置车辆,该笔借款至今未实际偿还,车辆仍被李先华占有。
3、2012年,李先华用山东奥森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森公司)的名义向东营市智诚钢管有限公司购买价值1754714.24元的螺旋焊管,用于天隆公司的管网工程。期间,李先华从天隆公司向奥森转款326万元。李先华安排天隆公司会计朱艳红向东营市东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空白普通发票20份,并伪造3248880元电汇凭证,以此达到侵占天隆公司1505285.76元的目的。李先华将天隆公司款项326万元打入自己担任法人的奥森公司,从奥森公司支付1754714.24元用于支付东营市智诚钢管有限公司购买螺旋焊管,剩余1505285.76元仍在奥森公司账户,侵占事实清楚。
4、2011年9月18日,李先华挪用公司款项100.7万元,给王某某偿还东营银行八分场支行贷款(李先华是该笔贷款担保人),王某某给公司所出具的借条系李先华个人伪造的,并且是李先华本人亲手书写的,落款借条签属时间王某某已被刑事拘留,属于在押犯。所谓的“拆借”与事实不符。
5、天隆公司分别于2012年增资至2500万元,2014年增资至5000万元,犯罪嫌疑人李先华使用借款验资,验资后以公司偿还借款的形式将个出资抽逃。以此达到个人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以其儿子李洋的名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持股64%的目的,并在2016年2月份,江西德之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购天隆公司时,非法获利3085.3万元。没有投资一分钱,以虚构工程项目造假借款的形式,占取了公司64%的股份,截止股权转让时,至今仍未补齐抽逃资金,非法获利3085.3万元,打入李洋个人账户,事实清楚。
6、关于伪造事实,李先华伪造天隆公司向稻庄镇东杜村支付垫土费的事实,超额虚开与石某某建筑业统一发票一份,价税356.4万元,陈述与事实不符。关于李先华虚构工程项目、纳入固定财产虚开发票非法获利应以诈骗罪进行公诉。
最终,广饶县公安局以被告人李先华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李洋伙同李先华非法获利3085.3万元事实均已查实,却未对其犯罪事实进行依法起诉。同样,广饶县检察院仅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拒绝起诉李先华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虚开发票的罪名以及其子法人李洋非法获利3085.3万元的罪名的事实。
受害人牛某某说:“在此之前,我到东营天隆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协商股权补偿事宜,李洋霸气扬言:‘我宁愿花1000万元去摆平此事,也不把这个钱还给你!’”。那么,李洋口中1000万元的“办事”资金到底花到了哪里?花在谁的身上?
在案件调查、公诉期间,受害人牛某某到广饶县检察院询问为什么没有起诉李先华职务侵占、挪用公款、其子李洋零出资而非法获利3085.3万元的原因时,检察官王永亮却说:“广饶县公安局调查的事实不够清楚,公安局什么时候调查清楚移交过来后,我们再另行起诉。”
牛某某到广饶县公安局询问,什么时候查清李先华及其子李洋的所有犯罪事实并移交广饶县检察院时,广饶县公安局答复称:“我们已经把所有犯罪事实查明,有卷宗为证,全部移交给广饶县检察院。”牛某某再次回到广饶县检察院询问时,公诉科派副科长刘欣兵竟不负责任的说:“这是检委会的决定,不是我的个人行为,你若不认可,可以找上级主管部门!”
随后,牛某某要求广饶县检察院给予书面答复,检察官王永亮回复说:“我们从来没有给过举报人、任何书面材料的先例,也没有那个责任和义务。”在此之后,受害人的来访和电话问询以及书面申诉被均直接拒绝或无视。
受害人牛某某说:“广饶县公安局副局长马振庆告诉我:‘这个案子你找市长(时任)赵峰(主管市公安局工作兼任市局公安局局长)、市委书记申长友(时任)都不好使,就是找到习近平主席也不行。他对我破口大骂,我们吵起来了,并且还要打我,言语辱骂、威胁。这是在广饶县公安局二楼小会议室,时任县公安局长张洪军安排马振庆和我交流案情时发生的事情,全部均有录音为证。’”
(广饶县人民法院关于李先华职务侵占案的判决书)
2019年1月28日,广饶县人民法院将李先华职务侵占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先华,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危害国家税收管理秩序,被告人李先华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此结果,造成东营天隆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李洋虚假出资3200万元、职务侵占511万元、虚开法票(实际已支付到李先华个人帐户及李先华当时任山东奥森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的帐户上,共计1008万元。),及其子法人李洋非法获利3085.3万元,一应罪名均逃脱法律制裁。
官商勾结是寄生在官商关系中的一颗“毒瘤”,必须做到早发现、早手术、早割除,不能允许这颗毒瘤蔓延扩散。山东省东营天隆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李先华职务侵占一案,广饶县检察官王永亮涉嫌勾结李先华、李洋父子,徇私情伪造材料,抛出李先华一人顶罪,隐瞒李洋犯罪的真实情况,演绎“丢卒保车”戏文,其行径严重侵害了国家与公司实际股东的利益。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山东东营官商勾结的丑剧还能上演多时?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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