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当庭宣判郭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9.6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被告人郭某租用房屋、雇佣业务员,以电话推销、快递邮寄的方式向老年人销售男性保健食品,同年6月,郭某在销售保健食品海绵体修复素、海绵体修复膏时,为牟取私利,在明知保健食品“肾黄金”无任何合格证明且掺有处方药西地那非、不当食用可能引起高血压等疾病的情况下,仍购进“肾黄金”,并将其作为赠品,与海绵体修复素、海绵体修复膏进行捆绑销售。
截至案发之时,郭某共进购“肾黄金”750盒,已销售645盒,销售金额47899元。其余尚未售出的“肾黄金”105盒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在“肾黄金”中检测出了保健食品中禁止非法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西地那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刑法中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郭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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