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化资讯

结伙在驾考“科目一”时作弊

时间:2024-08-06 11:23:47 来源:

  密拍摄像头、微型耳机、秘密踩点、严密分工……这些在谍战片中才能看到的一幕,竟然在驾考“科目一”的考场上上演。近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组织考试作弊案,维持无为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处文某等5人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至5000元。

  2023年10月23日至11月7日,被告人文某、无为市某驾校教练林某伙同王某、驾校教练符某、汤某五人,组织浙江籍考生倪某等五人,到无为市车管所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他们为考生安装了密拍及无线耳机等设备参与考试作弊。林某负责招收考生;文某负责接送考生到无为市车管所,同时测试作弊设备的性能以及为考生安装作弊设备;王某负责购买、调试作弊设备及考试中通过设备向考生报答案;符某负责想办法确保考生携带作弊设备进入考场。汤某明知林某等人组织考生作弊,仍开车带文某到车管所附近踩点,并接送考生到车管所报名。此外,符某、汤某发送考场内部照片给王某,为调试作弊设备安装位置提供帮助。考生沈某、顾某借助这些作弊手段通过了考试,考生徐某、倪某在考试作弊过程中被现场查获。沈某、顾某利用作弊手段通过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后,先后支付5000元、6000元给文某等五人。五人在案件审理期间分别退缴违法所得1000元至5000元不等。法院另查明:林某曾因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汤某曾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文某等五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系共同犯罪。文某、林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汤某、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林某等人提出上诉。芜湖中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财经参要网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财经参要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以下联系方式进行沟通: 邮箱:g2416238474@163.com 如未与中国财经参要网本部进行有效沟通的事宜,本网将视同为未曾提前联系,并不能给予答复、解决。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商务合作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中国财经参要网 www.yzhfls.com 版权所有 (c)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财经参要网内容均采集自网络,如有问题请将投诉发送到邮箱g2416238474@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